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勤奋学习、奋发向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营造积极向上的学习氛围,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含高职)学生的奖学金评定工作。
二、评定时间
奖学金一学期评定一次,采取本学期评上学期的办法,评定时间为每年三月和九月。毕业班级最后一学期不参与评选。
三、评定比例
一等奖学金按班级参评学生人数的3%评定;
二等奖学金按班级参评学生人数的6%评定;
三等奖学金按班级参评学生人数的16%评定;
各等级奖学金按班级参评学生人数百分比四舍五入后确定评定名额,评定名额不足一人的,按一人计算。
四、评定条件
学生奖学金以德、智、体、美等方面的综合考核情况为基本条件,以综合测评的成绩为依据进行评定。
(一)平时表现良好,当学期无违纪行为;
(二)各科成绩(公共选修课、重修课、辅修课除外)均在合格以上,且学业成绩在班级前50%以内;
(三)综合测评成绩要求:一等奖学金应在班级前10%以内;二等奖学金应在班级前20%以内;三等奖学金应在班级前30%以内。
五、评定要求
(一)凡符合奖学金评选条件的学生,应经班级推荐,学院学工办和教学办进行资格条件审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在学院范围内予以公示无异议后,将相关材料报送学生工作处,并由学生工作处按程序审核后报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审议通过。
(二)在评选过程中,应采取好中选优的原则,严格执行本评定办法。对评选中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奖学金的行为,学校将取消参评学生的评选资格并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六、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原相关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