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学校对学生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客观、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异议和要求的行为。
第三条 学生应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应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在籍学生。
第二章申诉机构组成
第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是学校受理学生申诉的机构。
第六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由下列人员组成:分管学校党政综合管理部门工作的校领导担任主任,学校党政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学生管理工作部门、教务管理部门、学校法治工作机构及三名教师代表、三名学生代表9人担任委员,成员共11人。教师代表由教务管理部门推荐,学生代表由校团委、学生会推荐。
第七条学校党政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三章申诉的受理
第八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九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书面的申诉书,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联系方式(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等)及其它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十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二)申诉材料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要求的,通知申诉人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诉;
(三)事实、依据、程序等不充分或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不予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第十一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的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
第十二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四章申诉的处理程序及议决原则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询问和调查。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书面查证或当面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调查方式处理申诉。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要深入了解申诉情况,客观、公正地提出处理意见;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导致委员会议出席人数不能达到法定出席人数,而委员会议又必须限时召开时,申诉委员会主任可以经分管校领导同意临时聘请与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同属一个部门的代表参加会议。复查结论采取“先研究后投票,表决过三分之二生效”的议决原则,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予以宣布。结论包括如下两种:
(一)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学生申诉委员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者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报请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重新作出处理或者处分决定,对于开除学籍、退学处理的,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作出决定。
上述第二款中的变更决定以学校名义发布,为学校的最终决定。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要将复查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都将视为送达:
(一)申诉人签收或申诉代理人签收;
(二)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
(三)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
(四)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十七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特殊情况,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十八条 在未作出复查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一经撤回,即行终止。
申诉人就同一事实或理由再次提出申诉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不再受理。
第十九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江西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中的师生代表委员在讨论涉及本人所在学院学生的申诉问题或与自身有利害关系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由时,应该自行回避,申诉人亦有权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申请其回避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应对会议讨论发言与投票表决情况保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26日起实施,原相关细则同时废止。
《学生申诉管理办法》赣科大发【2023】48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