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不断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才,表彰先进,树立榜样,现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评定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学生。
第三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比例控制在应届毕业生人数的10%以内。
第四条 优秀毕业生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 政治立场坚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修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无任何违纪行为;
(二)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刻苦认真,各科成绩均达合格以上,且平均学业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均在班级前30%;
(三)本科学生在不同学年曾获2次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或获4次及以上奖学金;专升本学生在本科阶段获1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或2次及以上奖学金;专科学生获1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或获3次及以上奖学金;
(四)积极参加文体活动,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健康的身心素质;
(五)诚实守信,无恶意拖欠学费、住宿费等不良诚信记录;
注:“优秀共青团员”或“优秀共青团干部”与“优秀学生干部”,可等同对待。
第五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予以优先考虑:
(一)获得国家奖学金或省级以上荣誉称号;
(二)在省级以上CN刊物以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或主持完成校级以上课题;
(三) 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重要活动和各类重大比赛活动受到省级以上党政部门表彰,并经教务处和学生工作处认定;
(四)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 “江西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选聘毕业生到村任职”等项目;
第六条 在校期间有其他特别突出的表现或特殊贡献的学生,经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同意,可以授予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
第七条 评选程序
(一)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
(二)班级评议并向学院推荐,由学工办予以资格审查,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
(三)学院对拟推荐的优秀毕业生情况进行公示;
(四)学院公示无异议后,由学生工作处进行审核,并提交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审定;
(五)学校向优秀毕业生颁发荣誉证书,并将《优秀毕业生登记表》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八条 评选时间
优秀毕业生评选安排在学生毕业学年的3月份开展,在毕业前予以表彰。
第九条 评选要求
(一)在评选过程中采取好中选优的原则;
(二)对评选中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的行为,学校将取消参评学生的评选资格并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三)对评选后有违纪行为或出现毕业设计、毕业论文不合格的情况,学校将取消该生的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实施,原相关办法同时废止。